陳昶屹
  近日,最高法頒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解決了被侵權人如何自力救濟、如何起訴匿名網絡用戶、如何獲得損失賠償這三大問題。
  如何有效避免“不合格”通知?
  2012年7月,某網站的貼吧欄目專門以老張的名字建了一個貼吧,該貼吧內有大量涉及老張個人隱私的內容,還把他的個人頭像修改成遺像的樣子,並配有大量侮辱誹謗性言辭。因老張是當地某學校校長,不少人在該貼吧內跟風起哄,作出不少涉嫌侵犯其人格權益的跟帖評論。老張口頭委托其學生向該網站的所有者進行投訴,但該學生未按該貼吧公示的投訴方式投訴,而是通過公用電話進行投訴,該公司電話中心告知其按公示的投訴方式投訴。事後,該投訴沒有得到處理。老張見該公司遲遲未刪帖,起訴到法院,公司辯稱並未收到通知,老張因無法證明曾委托學生進行過通知行為而敗訴。
  法官釋法:在網絡環境下,被侵權人發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如果被侵權人的通知行為實現了及時停止侵權的效果,就可以實現自力救濟的目的。然而,實踐中像老張這樣的被侵權人在行使通知權利時,因法律上缺乏如何認定通知“有效性”的標準,致使網絡服務提供者甚至司法裁判者對被侵權人通知的有效形式和準確程度提出質疑,從而影響維權效果。《規定》第5條給出了相應的判斷標準:(一)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二)有效通知的內容包括——1.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2.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3.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該條款還對“不合格”通知的法律後果作出了規定,即免除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取下義務”的法定責任。
  如何起訴“暗箭傷人”的匿名用戶?
  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間,網名為“日久生情”的博主在某網站博客上發表了多篇涉及其閨蜜的丈夫出軌內容的文章,部分博文留言中出現了被侵權人小李的真實姓名、個人照片和博客地址等個人信息,該博客中亦有很多網絡用戶的謾罵、侮辱性跟帖留言。小李認為該博主所述情況是無中生有,嚴重侵害了其人身權益,遂通知該網站屏蔽了該博客日誌。小李認為該博主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及精神損害,但因無法確認“日久生情”的真實身份,於是小李以網名“日久生情”為被告起訴到法院。法院要求小李提供“日久生情”博主的真實身份信息,小李一直無法提供,後法院以被告身份不明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釋法:網絡具有非實名制的特點,在權利受到侵害後,被侵權人在自力救濟未果或遭受其他損害時希望提出侵權訴訟。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文規定,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即被起訴的主體應當具有明確的身份信息。但實踐中因被侵權人不掌握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導致被侵權人起訴難。《規定》第4條指出,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佈為由抗辯的,法院可根據原告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法院應予准許。該條款允許原告先將網絡服務商作為名義上的被告,進入審判程序後,在網絡服務商提出他人行為抗辯時,通過法院責令的方式讓網絡服務商披露侵權網絡用戶的註冊信息,以實現權利救濟之目的。
  如何“充分保障”賠償合理損失?
  小王與小鄧有個人私怨,為報複小王,小鄧在個人實名微博上發佈有關小王個人隱私的微博消息,影響了小王正常工作。小王向小鄧交涉要求刪除隱私信息,小鄧拒不同意。為進行證據保全,小王花了3000元對微博侵權內容進行了公正保全,為調查取證花費了若干費用,還花了3萬元律師費。在訴訟請求中,小王要求小鄧賠償前述費用及精神損失2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小鄧侵犯小王隱私權並判令其賠償小王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小王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在網絡侵權案件中,法官主要通過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方式進行救濟,對確有必要賠償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失的,酌定賠償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失,而酌定賠償數額一般都不高。被侵權人用較高的訴訟成本卻只能換回遠低於該成本的損失賠償額度。《規定》第18條對法定可賠範圍予以適當擴大,即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原標題:網絡侵權,權利救濟更有保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e71seeaf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