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今日起,一批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國家安監總局公佈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煙花爆竹零售點需與人員密集場所保持100米以上的當鋪安全距離。
  教科書選用作品需西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公佈《教科書法定系統傢俱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辦法的施行標志著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將開始按此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選用文字、音樂、美術、攝影usb作品的報酬,廣大著作權人將從各類教科書中獲得應得報酬,辦法具有強制性。
  辦法規定,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為:文字作品每千字3借款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於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報酬自教科書出版之日
  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
  學校、醫院等場所
  100米內不得賣煙花爆竹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公佈修訂後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公佈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辦法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此外,辦法還指出,對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經營者,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網游網絡音樂 試點內容自查
  文化部日前出台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將於12月1日起實施。辦法指出,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容審核制度,對擬上網運營的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進行事前審核,確保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
  根據這一辦法,原來主要由政府部門承擔的網絡文化產品內容審核和管理責任將更多地“放權”交由企業承擔,通過做實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和提升企業自我管理能力,同時政府加強對企業服務和後續監管,來確保文化產品和服務內容的合法性。
  辦法表示,文化部計劃首先將網絡音樂、移動游戲行業的審查備案工作交由企業自審,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擴大自審範圍,逐步減少政府審查事項,降低審查層級,提高工作效率。  (原標題:教材選用文章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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